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意思是行政法的处分比刑法轻一点,造成的社会危害没那么严重)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王麻子开车闯红灯,被交警部门罚款200元,就是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类型。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有: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学理分类
根据行政处罚的内容不同,行政处罚可以分为声誉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
1.警告属于声誉罚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财产罚
3.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属于行为罚
4.行政拘留属于人身罚(注:人身罚只有公安机关有资格执行,人身罚最长的时间是15天,两项及以上的行政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20天。)
三、行政罚的设定(比如说闯红灯罚多少钱都是有一定合情合理的设定存在的)
设定行政处罚是国家有权机关创设行政处罚、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职权的立法活动。《行政处罚法》是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对不同法律文件规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划分作出了规定。
法律
1.法律: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设定(意味这法律在行政处罚法设定的地位是最高的。)
2.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法》中所规定的大部分处罚类型,但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除外。(不过可以设定暂扣营业执照)
4.规章:如果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意思规章就只能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总计2个而已。)
四、行政处罚的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管辖是关于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权限划分的制度。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裁量情节
裁量情节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决定是否给予、给予轻或重等所依据的各种情况。其中不予处罚的情节有:
1.不满14周岁的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有:
1.有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
(三)追究时效
原则上,行政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一事不再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注意:仅仅是针对罚款,如果是其他行为则不一定。)
例:王五因为闯红灯的行为被锦江区的交警罚款200元,那么武侯区的交警就不能说我再罚你200元甚至更高。
再比如说,刘某回国携带因申报物品而未向海关申报,海关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走私,对其作出没收物品,并罚款2000元人民币的处罚,此处的“没收物品和罚款2000元”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五、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意味着处罚比较轻)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实现形式的过程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一定条件: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较小数额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所谓较小数额罚款,是指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是一人,而且执法人员在当场查明事实后,无需报送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而是自己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执行人员应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由自己签名盖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但是后执法人员需将该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中的基本程序。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立案,二调查,三决定,四送达
1.立案:行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存在追究时效内的行政违法行为或重大违法嫌疑情况,认为有处理必要的,应当正式立案。
2.调查:调查是查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过程。对此,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其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其二,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时,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3.决定:行政机关根据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作出,对于复杂、重大的处罚案件,还需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4.送达:行政机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加盖本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当事人当场送达。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送达。
(三)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1.举行听证会的条件
第一,行政机关将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经过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由行政机关组织。
2.听证会进行的程序
第一,听证的时间。由行政机关通知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二,听证的方式。听证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听证的主持。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第四,听证笔录。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笔录不得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唯一依据。(意味着只是起到参照作用)
第五,听证会的费用由官方出资。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
(一)罚缴分离
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当场收缴罚款以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15日内去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再上交给国库。)
(二)当场收缴
1.当场收缴的适用情形
依照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第一,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二,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注意: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而当场收缴的适用条件是2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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